動輒對律師或旁聽者施以刑責,旁聽士絕對是鵬被司法的一種退步
從法庭旁聽席帶走30小時后,2025年9月11日22時許,治安多方消息確證,拘留“旁聽士”吳云鵬被處以治安拘留五日。日又
青島人吳云鵬,旁聽士年近六旬,鵬被因熱心法律與公共事務,治安近年來經常前往全國各地參與刑事案件旁聽,拘留并在其個人公號“旁聽士”發(fā)文記錄。日又
對法庭旁聽者實施治安拘留,旁聽士僅僅因為其記錄了庭審內容,鵬被“這事又開了一個壞頭。治安”一位律師直言。拘留
北京律師趙琮亦撰文稱,日又近年來的趨勢是,司法公開明顯式微,庭審直播流于形式,裁判文書選擇性公開,大量案件限制旁聽,旁聽記成為司法公開為數(shù)不多的方式之一?!叭魠窃迄i被帶走確與其旁聽行為有關,或將是對司法公開的又一次嚴重打擊。”
吳云鵬失聯(lián)前后
自2025年9月8日開始,連續(xù)兩天,吳云鵬跟隨律師進入鄭州市管城區(qū)法院,參與旁聽王穎超等十八人涉黑案的公開庭審,并在其公號發(fā)表了兩篇旁聽記,記錄庭審細節(jié)及個人感悟。
9月10日上午,吳云鵬在繼續(xù)旁聽時,被法警帶離法庭,并移交至管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。
法庭現(xiàn)場,民警告訴律師,因吳云鵬所發(fā)旁聽記不屬實,加之冒充被告人家屬身份參與旁聽,故對其進行傳喚。
王穎超涉黑案審理期間,被告人每家僅分配3個旁聽名額,普通公民的旁聽機會被大幅壓縮。現(xiàn)場視頻顯示,吳云鵬告訴身邊律師,其所寫旁聽記為法庭上真實見聞,若警方對其作出行政拘留決定,自己想申請暫緩執(zhí)行。
吳云鵬隨后被帶至管城公安分局訊問。當日晚間,案件轉至北下街派出所處理。多名律師趕赴北下街派出所詢問情況,得到的回應是“吳云鵬已被帶離派出所”,至于去向、理由,語焉不詳。
9月11日晚間22時許,多方消息確證,吳云鵬被處以治安拘留5日。不過,具體法律依據(jù)和程序細節(jié)仍未公開。
吳云鵬短暫與家屬聯(lián)系時透露,自己被關押在“鄭州市某派出所”,但未明確具體地點?!芭月犑俊惫柕膬善恼卤粍h除,顯示出事件與其旁聽行為及記錄密切相關。
“旁聽士”吳云鵬
吳云鵬年近六旬,曾在體制內長期擔任工程師,擁有法律職業(yè)資格,但并未成為執(zhí)業(yè)律師。“旁聽士”不僅是他公號的名字,亦成為他本人的別稱。
他的旁聽“裝備”簡單,幾張白紙和一支鉛筆便是全部,卻承載著對案件細節(jié)的專注與記錄。最遲次日一早,一篇內容詳實、觀點鮮明的旁聽文便會發(fā)表。
“旁聽是吃瓜看客,唯有如實報道法庭情況而已?!眳窃迄i曾撰文稱:“旁聽不僅僅是旁聽案子本身,隱藏在法律背后的理,更是老百姓關心的。”
他的行為不僅符合《刑事訴訟法》關于庭審公開的規(guī)定,也響應了最高法院關于保障公民旁聽權的明確要求。
有律師提出,吳云鵬被帶離的程序充滿疑點。吳云鵬的旁聽行為或記錄確有不當,應由管城區(qū)法院依法處理,而非公安直接介入。按目前披露的信息,法院法警將吳云鵬移交刑偵大隊,再轉至派出所,這一過程不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(jù),也未向家屬或律師履行告知義務。
警方稱吳云鵬的案件“非行政案件,也非刑事案件,正在前期了解情況”,卻將其扣留超過30小時,不通知家屬,明顯違反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關于傳喚時限的規(guī)定。
這些做法不僅是對吳云鵬個人權利的侵害,更是對司法公開制度的公然挑釁。
打壓“職業(yè)旁聽”是一種倒退
近年來,庭審直播大幅減少,裁判文書公開轉為選擇性發(fā)布,公民旁聽權頻頻受限。在司法公開日漸式微的當下,旁聽記成為公眾了解庭審、監(jiān)督司法的重要渠道。
由案外律師、傳媒老兵、其他法律人士組織的旁聽者,甚至逐步發(fā)展為職業(yè)旁聽群體。
旁聽式辯護的出現(xiàn),有著深刻的現(xiàn)實背景和迫切的現(xiàn)實需求。在司法實踐中,冤假錯案時有發(fā)生,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痛苦和損失,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。但現(xiàn)有的發(fā)聲渠道并不暢通——律師的正常表達可能被視為干擾司法,新聞媒體的客觀報道也寥寥無幾。在這樣的困境下,旁聽式辯護成為一種特殊的嘗試和突破。
案外律師或新聞老兵通過旁聽公開審理的案件,以筆記的形式將案件情況客觀、真實地呈現(xiàn)給公眾,成為公開審判的重要方式。吳云鵬的旁聽記,以樸實的文字記錄庭審細節(jié),傳遞法治思考,不僅讓無法到場的公眾了解案件進展,也倒逼司法機關在公眾監(jiān)督下更加審慎地履行職責。
如今,這一行為直接面臨治安拘留的風險。
2025年7月,廣東佛山的一場豪門恩怨、一樁股權代持糾紛引發(fā)的刑案,亦曾演變?yōu)閷β蓭焾F隊與旁聽群體對壘的觀察樣本。辯護方與控訴方各自延請名律,再有職業(yè)旁聽者,觀點激烈碰撞,旁聽記錄的筆觸也同樣立場紛呈,案件儼然演化成一出律媒兩界“豪門恩怨”。
斯偉江律師在《律師吃瓜的合宜姿勢》中,點出了法律人與旁聽士參與公共事務辯論所面臨的微妙處境。同時,他提出了“四不原則”,一是盡量客觀公正,二是不去吹捧公權力;三是不情緒化,不作人身攻擊;四是吃瓜不要脫離當下的環(huán)境,也不要辱沒自己的身份。
顯然,這是對律師與旁聽者的自律要求。而動輒對律師或旁聽者施以刑責,絕對是司法的一種退步。
吳云鵬的行為不僅符合《刑事訴訟法》關于庭審公開的規(guī)定,也響應了最高法院關于保障公民旁聽權的明確要求。如此一位熱心公益的公民,卻因行使合法權利而被強行帶離法庭,并施以治安拘留,案件背后折射出司法公開在地方實踐中的嚴重倒退。
如果連如實記錄庭審的旁聽記都成為“罪證”,那么司法公開的承諾不過是空洞的口號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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